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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陕西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信息发布者:科兴果业合作社
    2017-05-08 19:02:03   转载

    2016-2017陕西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是针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基本保障制度,直接关系着城乡困难群众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发挥着“托底线”的重要作用。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

      2016-2017陕西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陕西省低保的相关情况,希望你喜欢。

      为有效保障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地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5元/人月。

      为确保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通知明确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必须符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无法通过各类扶贫帮扶措施脱贫的丧失劳动力和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等三个条件。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障时限。对经过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

      据了解,今年以来,省级共下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55.37亿元,确保全省188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将得到有效保障。

      陕西开展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

      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省民政厅确定在我省西安市周至县、宝鸡市凤翔县、榆林市榆阳区、安康市宁陕县开展全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

      省民政厅将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确定5年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给予兜底保障。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成员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贫困。

      据了解,建档立卡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条件的贫困家庭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

      2016年年内,试点县区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方,提高到当地扶贫标准。从2017年开始,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制定、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

      拓展阅读:

      2016陕西农村低保申请指南:

      (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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