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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陕西农村低保户标准

    信息发布者:科兴果业合作社
    2017-05-08 19:04:33   转载

    为有效保障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障提高到每人每年3015元(此前为每人每年2500元),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标准在各地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5元/人月。

      为确保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通知明确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必须符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无法通过各类扶贫帮扶措施脱贫的丧失劳动力和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等三个条件。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障时限。对经过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

      据了解,今年以来,省级共下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55.37亿元,确保全省188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将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阅读: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全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单位的通知

    西安、宝鸡、榆林、安康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经研究确定西安市周至县、宝鸡市凤翔县、榆林市榆阳区、安康市宁陕县为全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县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令64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贫困人口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由扶贫部门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坚持资源统筹,因地制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农村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统筹衔接各类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科学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任务

      (一)准确认定兜底保障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5年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给予兜底保障。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成员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贫困。

      (二)研究制定托底保障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做到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条件的贫困家庭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以上家庭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低保补助水平,在其实现稳定脱贫之前,给予托底保障。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规定公正有序退出低保范围。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

      (三)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16年年内,试点县区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方,提高到当地扶贫标准。从2017年开始,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制定、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同时,根据家庭收入,结合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合理确定低保补助水平。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完善核对信息平台,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是民政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部署的重点任务之一。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兜底保障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尽职尽责、凝心聚力、统筹协调、精准施策,确保兜底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兜底保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经所在设区市民政局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厅社会救助处。

      (三)抓好评估督查。试点县区所在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督查,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评估、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全面开展。

      (四)做好信息报送。试点县区要通过所在市民政局及时上报试点工作情况,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省厅将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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